114年癌友家庭扶助(即日起開始收件 至11/30止)
一、扶助對象:
1.癌症病友:罹患癌症,初診或復發)6個月內,續接受治手術、放療、化療等積極治療行為;或已接受安寧照護者6個月內者。
2.經濟弱勢:因罹癌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,罹癌者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;或因罹癌導致家庭有收入減少情形,經濟弱勢條件,請見原文(底下有原址,請點擊查看)。
3.營養品:須以半流質、流質飲食,或是置有管路灌食的癌友。
二、非本會補助對象:
1.已入住機構(療養院、醫院安置…等)、已申請看護或已死亡者。
2.醫療相關費用(住院費、輔具費用、自費藥物…等)。
3.轉介對象已往生者。
三、補助項目:
1.經濟協助:經本會社工以治療期程、經濟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後,實有經濟困難者,提供經濟協助,補助額度由本會評估,將以單次或是分次補助,每名癌友每年補助至多新台幣三萬元為限。
2.營養品補助:將視癌友實際營養品需求狀況,提供癌友營養品補助,補助數量與時程,將由本會社工評估後核發,補助上限每月至多提供八箱、每年至多提供三個月。
*每位癌友當年度僅能申請一次補助,每戶案家(三等親內)最多補助兩名癌友。
*本會不予補助有醫療費、養護機構費、看護費、輔具支出費用等。
四、申請方式:
單位轉介
透過下列各單位專業人員評估後,填妥『本會轉介表』,經當事人同意簽名後,將轉介表與相關證明文件,以傳真、郵寄方式轉介本會服務中心,並來電確認轉介表是否已寄達。
1. 癌友就醫之醫院社工、癌症資源中心專業人員
2. 實際居住地之爭政府社會局處及所屬福利服務中心社工人員
3. 社福團體社工人社工人員
4. 轉介單位社工,若無開案協助癌友者,本會怒不接受轉介
5. 不開放民眾自行申請
*福利服務中心泛指:家庭福利服務中心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、單親、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少年及新移民福利服務中心,以及各項政府委辦福利服務方案之委辦社福團體ex.家暴、高風險…等
五、申請期限:
即日起開始收件,至11/30止。
六、聯絡資訊:
電話:03-328-5188(總會) / 03-863-0007(東區辦事處)
